网易华多因垄断及不正当竞争对簿公堂,网易再次胜诉
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因不正经竞争及垄断纠纷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再次对簿公堂。
华多公司认为,网易公司实施了禁止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平台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以及将《梦幻西游2》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搭售等多个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遂将网易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030万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华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多公司起诉称,为了在直播领域获取竞争优势,网易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包括利用在游戏资源的支配地位,限制用户只能在CC直播平台直播《梦幻西游》而不能在华多公司平台直播,将网易CC直播软件与游戏软件相捆绑,全面抄袭模仿华多公司的直播软件、直播演示等,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网易公司的多个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侵犯了华多公司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华多公司认为网易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包括限制用户不得在华多公司的虎牙平台、YY平台(YY语音软件、YY.com)等多个平台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行为;网易公司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直播软件网易CC的捆绑行为。华多公司认为网易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网易CC软件在整体设计、页面布局、功能架构等模仿华多公司的YY语音软件。
据此,华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网易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华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30万元,并保留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证据以及网易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对赔偿数额予以增加的权利。
网易公司辩称,在是否在国内网络游戏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从网易公司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公司控制市场的能力、公司的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其他经营者对网易公司的交易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来看,网易公司《梦幻西游2》游戏商品在我国网络游戏市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不可能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
在网易公司约定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在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和在《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中自动加载CC软件问题上,网易公司辩称,这是网易公司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未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未违反法律任何禁止性规定。游戏直播非法获利巨大,不属于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华多公司因为游戏直播获利极为巨大,而进行游戏直播的游戏用户也通过与华多公司的分成获取巨额利益。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任意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应为法律所禁止。
网易公司认为,其并未从事任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华多公司所主张的1030万元的经济损失等没有任何计算依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诉辩意见,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
该案是否须中止审理和分案审理;
网易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网易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若构成侵权,网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等。
在网易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华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其主张的相关市场中存在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因此无法认定《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服务市场是本案的相关市场。另一方面,根据现有证据,在直播或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尽管游戏连续画面是用户参与互动的呈现结果,但仍可将其整体画面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梦幻西游2》运行呈现画面形成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相应著作权为网易公司所有,即网易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转播《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此外,华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网易公司在华多公司主张的相关市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华多公司主张网易公司将《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与网易CC软件捆绑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用户下载安装捆绑了网易CC软件的《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过程中并不需要支付费用,用户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使用网易CC软件、支付费用,不符合“搭售”的条件;而《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绑安装可以满足部分用户观看直播的需求,网易CC软件也不会影响《梦幻西游2》的正常运行,《梦幻西游2》与网易CC软件捆绑安装也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对于华多公司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网易CC软件模仿华多公司的YY语音软件在整体设计、页面布局、功能架构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多个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驳回华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华多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整理自: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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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网易公司曾就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该案引发了关于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侵犯游戏公司著作权的大讨论。
该案中,网易公司诉称,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判决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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